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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郴州出楼市调控新政:严格执行一房一价、停车位应当与商品房同步出价销售

郴州房管局  2018-08-07 10:48

[摘要] 近日,郴州市房产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监管的通知》

重磅消息!

郴州市购房出台

严格执行一房一价;

住宅小区的地下停车位应当

与商品房同步出价销售!

近日,郴州市房产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监管的通知》,通知规定: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执行一房一价制度;住宅小区的地下停车位应当与商品房同步出价销售等。

《通知》要点

1、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2、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应当按照《湖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合理定价,严格执行一房一价

3、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购房人交付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含定金首付款按揭贷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等)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银行(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

4、订立合同时,除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明确相关内容外,还应当约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地下停车位归属与租售价格标准。住宅小区的地下停车位应当与商品房同步出价销售。

5、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严禁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

6、要根据项目规模和规划部门的要求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并全部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侵占、挪用物业管理用房或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

7、对违规销售、违规交房、未实施明码标价、拒绝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等行为进行重点整治,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公开通报不正当经营行为,将其列入违法严重失信房地产企业名单

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吗?

一起来看看通知原文吧!

郴州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

各县市房产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中介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房,应当在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电子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产主管部门备案。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如实向购房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不得收取以外的其他费用。

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应当按照《湖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合理定价,严格执行一房一价;要按规定公示楼盘相关信息,并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价外重复收取已包含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内的费用,不得采取捏造和散布虚假信息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哄抬商品房价格。预(现)售商品房的, 实行销售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前申报销售价格,实际成交价应当控制在合理区间,与销售申报价基本相符。

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购房人交付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含定金首付款按揭贷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等)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银行(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足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预售资金的使用应当自觉接受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将预售资金全额存入监管账户,或提供虚假资料套取监管资金,或其它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可关闭网签系统,暂停其销售。

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应当向购房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开发企业还必须向购房人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订立合同时,除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明确相关内容外,还应当约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地下停车位归属与租售价格标准。住宅小区的地下停车位应当与商品房同步出价销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加大《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GF-2014-0172))宣传,新版合同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了解和熟悉合同条款内容。

加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严禁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其他部门认可文件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应当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人防(实施人防工程配建的项目)、环保等部门的专项认可文件,向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未经备案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还应当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加强物业承接查验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住宅建设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承接查验,并报房产主管部门备案。要根据项目规模和规划部门的要求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并全部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侵占、挪用物业管理用房或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

加大房地产市场整治力度

房产主管部门要加大房地产市场整治力度,对违规销售、违规交房、未实施明码标价、拒绝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等行为进行重点整治,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公开通报不正当经营行为,将其列入违法严重失信房地产企业名单,并视情节轻重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注销房地产企业资质(备案)证书(暂无法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的,限制新项目开发),或者依法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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